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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历金荣与庄海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金荣,庄海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历金荣。被告庄海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历金荣诉被告庄海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