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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师某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