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师某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