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2014)莲民初字第01468号赵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赵XX,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蒋彬,山西省高原律师事务所。被告马XX,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回族。原告赵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彬、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7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马X,在西安市XX中上初二。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孩子马X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XX辩称,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其殴打原告属实,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正,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7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马X,在西安市XX中上初二。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其受伤,生活中对原告不够关心,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曾殴打原告,以致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给其一定的改正机会,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定能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X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