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效果与陈勇、邢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效果,陈勇,邢钊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谢效果。被告陈勇。被告原告邢钊林。原告谢效果与被告陈勇、邢钊林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谢效果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效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勇及刑钊林银行存款27万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陈庆国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