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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赵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1061号罪犯赵飞,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宣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9月25日、2009年7月2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0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赵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减刑以来,曾于2011年9月受到禁闭处分1次。后经教育,确有改变。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飞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赵飞自2011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