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立萍与孙广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萍,孙广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李立萍,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立志(原告姐姐),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孙广杰,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萍与被告孙广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