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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金烈忠与蒋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烈忠,蒋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金烈忠。被告:蒋尚平。原告金烈忠与被告蒋尚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970元。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月娇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1.1%,后未归还,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尚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烈忠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9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蒋尚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蔚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