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糜森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糜森斌,纪毓进,句容市万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糜森斌。申请执行人纪毓进。被执行人句容市万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解塘自然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生。申请执行人糜森斌、纪毓进与被执行人句容市万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句容市万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两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人民币3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张明生对此债务负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