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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枚、周育生等与侯文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枚,周育生,周育彪,周小英,侯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核稿人叶献文2014-5-2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潘晓东2014年05月29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玉枚,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周育生,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周育彪,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周小英,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侯文海,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人张玉枚、周育生、周育彪、周小英与被申请人侯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文海所有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查封肇事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文海所有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使用、转让和抵押等。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30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叶献文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