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熊善勇诉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善勇,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熊善勇。委托代理人:黄丛梅(系熊善勇妻子)。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友(系王书彬堂兄弟)。原告熊善勇诉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朝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善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丛梅、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善勇诉称: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共五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并书面和短信承诺偿还部分款项,但至今没有还款。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前期的利息43000元、2014年1月1日之后以215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215000元本金、43000元利息借条是真实的,但被告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多次向熊善勇借款。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215000元,注明月息2分。2014年2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认可系前期拖欠的利息43000元。该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二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借款及利息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熊善勇借款本金215000元、前期差欠的利息43000元及后期利息(以215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元,本院减半收取2740元,保全费1810元,合计4550元,由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