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