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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麦柯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润宜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鸿润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麦柯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润宜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鸿润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青岛麦柯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理人李宪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民,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宜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元圆,职务经理。被告青岛鸿润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山区。以上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舵,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众,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麦柯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润宜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鸿润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麦柯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47元,减半收取72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