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人尚与张仁茂、曹玉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人尚,张仁茂,曹玉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人尚。被告张仁茂。被告曹玉华。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人尚与被告张仁茂、曹玉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人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臧雪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