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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人尚与张仁茂、曹玉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人尚,张仁茂,曹玉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人尚。被告张仁茂。被告曹玉华。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人尚与被告张仁茂、曹玉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人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臧雪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