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崔某某,女,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京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京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