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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崔某某,女,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京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京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