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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伊祖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祖锋,徐书桓、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伊祖锋。被执行人:徐书桓、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伊祖锋与徐树桓、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书桓、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祖锋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