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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欢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欢,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600-1号申请执行人孙欢,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欢支付违约金1642.0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2.09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孙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