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谷金与刘金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金,刘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金,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白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花,女,194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上诉人谷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给上诉人谷金送达了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谷金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竞审 判 员  汪云辉代理审判员  范 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