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不负宁国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军。被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浩。第三人:安徽省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中,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宇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李霞审 判 员 施 璟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