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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XX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守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