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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审 判 员  赵长刚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