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审 判 员 赵长刚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