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广斌与关诚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斌,关诚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斌,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诚国,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矿山机修厂职工(居家)。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里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广斌因与被上诉人关诚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3)立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广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广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广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广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长 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王珍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