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白培亮与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培亮,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708号原告白培亮,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被告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支路18号生活家1幢2-3,组织机构代码58018084-4。法定代表人马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策,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白培亮与被告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培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培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