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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盛某某与吴某甲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盛某某,吴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盛某某,女,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某甲,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盛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盛某某因相关鉴定事宜未办妥,故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某、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