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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江凤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江凤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3866-X。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琳,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凤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