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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与沈育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沈育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06号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9713-2。法定代表人雷育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育新,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诉被告沈育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铭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涪陵铭雨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