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陈吉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陈吉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孟鲁。被告:陈吉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