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850271-X。法定代表人:陈发元,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向东,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王向东已主动交纳了所有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