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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全与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刘全。委托代理人杨海,特别授权。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诉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9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