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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云会,陈宏与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会,陈宏,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张云会,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陈宏,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大道1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2658-5。法定代表人王永辉,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琴,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会、陈宏与被告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会、陈宏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会、陈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云会、陈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会、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张云会已预交),由原告张云会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