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青云与郑朝林、方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青云,郑朝林,方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郑青云,女。被执行人郑朝林,男。被执行人方凤兰。郑青云与郑朝林、方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朝林、方凤兰银行存款或收入10781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郑朝林、方凤兰自2014年5月14日起以104662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