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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向某某,女,1964年12月24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邱某某,男,1962年11月11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前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