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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审民申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保民与国营陕西第八棉纺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民,国营陕西第八棉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民,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国营陕西第八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营陕西第八棉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崔新发,该厂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张保民因与被申请人国营陕西第八棉纺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保民申请再审称,其于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0年5月在漂染车间工作,2003年调入喷气车间工作一直至退休。退休后,他才发现被申请人在1999年至2000年度中,未全额交纳其养老保险,损害了其利益,遂将被申请人诉至法院,然二审法院以追缴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其起诉,判处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受理本案并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的养老保险金。本院认为,关于张保民认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应为法院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劳动者因补缴养老保险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处并无不当,张保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保民请求被申请人因未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经查,张保民在一审起诉时并未提出该项请求,故本次审查不予涉及。张保民可另行诉讼主张其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张保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保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永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