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焕明与杨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明,杨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焕明。被告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明与被告杨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明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焕明负担。审判员 齐世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