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0日,小学文化,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1日,初中文化,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陈静,系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