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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伊伟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伊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9042号罪犯伊伟,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满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伊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