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行审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旭楚,朱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仙行审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娄小虎。被执行人陈旭楚,农民。被执行人朱文琴,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计生征字(2013)第1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被执行人陈旭楚、朱文琴作出仙计生征字(2013)第1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其于2013年2月15日多生育一个女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旭楚、朱文琴征收社会抚养费82000元。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陈旭楚、朱文琴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仙计生征字(2013)第1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中设审 判 员 卢 明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