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贺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人民陪审员 陈宏应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