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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贺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人民陪审员  陈宏应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