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树彬诉被告游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36-1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树彬,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36-1号原告罗树彬,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游小平,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威民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游小平座落于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交通街121号、123号营业房屋。现因原告罗树彬诉被告游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树彬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游小平座落于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交通街121号、123号营业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