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孟禹与本溪悦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孟禹,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本溪悦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岱,该公司经理。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禹与被告本溪悦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凤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禹承担。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