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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汤闽豹与汤清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闽豹,汤清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汤闽豹,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清煌,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闽豹与被告汤清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闽豹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表示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闽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为5,240元,由原告汤闽豹负担。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竭丽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