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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赵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赵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陈丽萍。委托代理人:杨黎辉,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裕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萍与被告赵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萍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