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毛某,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