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曹晓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晓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5号罪犯曹晓琴,现于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晓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2006年12月8日起。2009年4月3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7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0030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至2029年6月6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曹晓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晓琴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晓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晓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关于罪犯曹晓琴减刑一案评议时间:2014年5月28日评议地点:五中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书记员:徐念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蒋(汇报案情),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报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改造表现:记功3次行政奖励,思想、职业技术、文化学习合格。刑满日期:2029年6月6日。承办人意见:建议减刑一年。合议庭成员意见:同意。结论:对罪犯曹晓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