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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薛程与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联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程,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97号原告薛程(工商字号:三台县北坝镇顺安建筑设备租赁店),男,生于1975年11月1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陈世林,璧山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红光镇合兴路80号。法定代表人戴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程与被告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程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薛程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力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