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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振因与被上诉人谢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谢艳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艳红,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王振因与被上诉人谢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于2014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振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张子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