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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由月云、刘学保、淄博梓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杨爱娟、邬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月云,刘学保,淄博梓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杨爱娟,邬庆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立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由月云,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学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梓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高夙鸾,董事长。被告杨爱娟,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邬庆中,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月云、刘学保、淄博梓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杨爱娟、邬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申请诉讼保全1770.00元,两项共计4488.0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景禹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耿立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