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路学平诉郑广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学平,郑广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路学平,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广臣,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路学平诉被告郑广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学平、被告郑广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通过两次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广臣在2006年4月24日从科左后旗旗丰种子公司赊购种子化肥共计1260.00元,约定在2006年12月15日前还清,当时被告出具了一枚欠据,并由我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此款到期后经旗丰种子公司索要未果,2013年5月1日这笔款由我替被告偿还,旗丰公司给我出具了收据一枚,此款我无数次从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260.0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欠据无异议,但此款我已于2006年年底还给原告路学平,还款时有我母亲及弟弟在场,当时没有把条子抽回来。担保人也不应不通过我就偿还欠款,起诉也是旗丰公司起诉我,我不能偿还此笔欠款,且原告提供的收据是假的。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4日被告郑广臣经过原告路学平担保从旗丰种子公司赊购化肥共计1260.00元,约定2006年12月15日前还清。此款经旗丰公司索要未果,现原告路学平以自己在旗丰种子公司的稻田补偿款替被告偿还欠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追偿权请求。另查明,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欠据无异议,本庭对欠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对旗丰种子公司的询问笔录经过质证,均无异议,故对询问笔录予以采信。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及欠据、收据各一枚,询问笔录一份,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由原告担保与科左后旗旗丰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郑凤荣、郑广玉、郑广军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原告方均提出异议,本庭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对科左后旗旗丰种子公司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本庭可以确认被告与旗丰种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的还款而消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担保追偿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广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路学平追偿欠款1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孟 庆 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澈丽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