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徐进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