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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林建华,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化凡,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加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送达地址,向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但因地址错误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林建华。审 判 长  卓凤芹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