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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涂远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远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执字第565号罪犯涂远飞,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远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涂远飞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以(2005)闽刑终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8年7月15日、2010年11月8日、2013年1月25日以(2008)泉刑执字第1064号、(2010)泉刑执字第1678号、(2013)泉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涂远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涂远飞在减刑后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款已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涂远飞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远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